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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vocs废气处理设备收集的废气中 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千克/小时的,应加大控制力度,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,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,去除效率不低于 80%;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,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。对vocs年产生量超过 10 吨的,需选择相关高效治理设施,具体要求参考常熟市重点行业企业 vocs 排放监管技术要求。除去除异味外,加大对单一治理工艺的提档升级,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治理工艺,坚决淘汰相关单一落后工艺。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使用柱状炭(颗粒炭),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,并按设计要求足量填充、及时更换。强化设施维护管理,确保稳定高效运行,与生产设施“先启后停”。